【办证】关于办房产证有哪些法律规定
房产证是房屋所有权人所有权或其他相关权利的书面证明文件,由有关部门在所有权转移后通过登记发证手续颁发给产权人的权利证书。我国目前实行的是全国统一的房屋权属证书制度。有关房屋权属证书是由建设部统一制作并签制的。房屋权属证书的相关规定如下:
(1)房产证的效力:国家对房屋权属证书按统一规定制作,各地必须使用由建设部统一制作的房屋权属证书,其他部门、单位制作的证书无效,不受国家法律保护。
(2)房屋权属证书的种类:房屋权属证书除最常见、最基本的偏屋所有权时外,还有房屋共有权对、房屋他项权时,一共三种,房屋共有权初)一般是房屋所有权人为二人或二人以上的情况下颁发领取的。房屋他项权证》一般是房屋抵押权人、典权人持有。
(3)房屋权属证书的颁发机关:房屋权属证书一般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颁发。未设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的市、县,暂由人民政府作为发证机关,并委托下属房地产管理单位具体办理房屋产权登记发证工作。
(4)领取有关房屋产权证书的几种情形:1、新建房屋;2、房屋权属转移(买卖、交换、继承、赠与等);3、房产权利更改法定名称或房屋坐落的街道、门牌号发生变化,房屋部分改建、添建、拆除、倒塌、焚毁使房屋现状变更;4、设定他项权利(房地产抵押权、典权等);5、房屋或者土地灭失。土地使用年限届满。他项权利终止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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